律师团队
基本信息
概要: 谢礼晶,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3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九年,现为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处理买卖、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等合同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等侵权类责任纠纷,婚姻纠纷,刑事案件等。
所属分类:
执业律师
关键词:
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
仲裁
姓名: 谢礼晶
详细介绍
一、律师简介:
谢礼晶,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3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九年,现为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处理买卖、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等合同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等侵权类责任纠纷,婚姻纠纷,刑事案件等。
二、成功案例:
(一)某商贸公司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情简介:2018年8月29日,某商贸公司委派公司业务员与陈某商谈购买煤泥的相关事宜。后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就煤泥单价、预付款的支付、送货地点、及结算依据等达成了口头协议。且公司按照陈某指定的收款账户转付了6万元货款,但陈某在确认收到转款事实后,却迟迟不将煤泥运送至约定的交货地点,且经公司多次反复催促,但陈某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交货义务。为此,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有损失。
2、争议焦点:本案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3、律师意见:本案中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不仅有公司业务员与陈某的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转账交易截图、还有证人证言。首先,微信聊天截图中有双方对买卖标的物的约定,有价款的约定,履行方式的约定,还有运送地点等,法律要求买卖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并且陈某在微信中也对整个交易过程表示清楚和认可。其次,尽管在实际交易中,双方是口头达成的买卖交易协议,但是,公司于协议达成当天即按照陈某的要求向其指定的收款账户转付了6万元货款,依据法律规定,交易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最后,证人证言也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双方之间真实的买卖交易关系,且在陈某在收到预付款后未及时发货的情况下,证人与公司业务员一同找到陈某要求其发货或退款的事实。
4、法院评述及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依据公司的陈述、提举的相关证据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陈某在收到预付款以后,未按约履行供货义务,且一直怠于履行供货义务,致使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公司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返还60000元预付款和支付资金占有损失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此,公司的诉求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二)任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
1、案情简介: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任某将老屋内杂物抬出放置在自家空地上,欲阻碍被害人宋某施工建房。在任某与其妻搬运物品过程中,被宋某阻止,为此,任某与宋某发生争吵、揪扯等行为。在双方争闹过程中,任某造成宋某二根肋骨骨折的轻伤二级严重后果。任某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2、争议焦点:检察院指控任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是否成立?
3、律师意见:检察院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第一,从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来看,被害人的两次询问笔录,和刑附民诉状中的陈述,均明确述明了其肋骨损伤是被告人抬木筒朝其胸部冲击所致,但是,依据本案柏某、腾某、饶某等证人的证言,无一人能证实被害人主张的损伤事实,不仅如此,几名证人的证言也不能清晰明确的陈述出案发当时双方争执的具体事实情况。第二,再从接处警登记表和现场勘验笔录来看,登记表上记录的接警时间是2021年7月30日14时09分,赵警官和谢警官到达现场的时间是15时10分;而勘验笔录记录的赵警官到达现场的时间是2021年7月30日14时42分,此处,同一人到达同一现场的时间竟然会有将近半小时的出入,此显然有误。另外,再依据第7、8两张现场照片显示,是从现场木材中抽取了其中的一块木材进行了测量,从中“抽取测量”不正好恰恰说明了本案是没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存在,没有犯罪工具的事实,否则,应是直接提取,而不是抽取。第三,从被害人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和在刑附民诉状中的陈述来看,二者也存在矛盾之处。被害人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陈述了,被告人的媳妇也动手打了被害人,但打的不重,没有伤到。而在刑附民诉状中,其却称被告人与妻子共同暴打其头部,且脸被打出血,此前后陈述显然矛盾,除此,被害人在诉状中还虚假陈述了,被告人非但没有看望被害人,还唆使妻子威胁被害人的兄弟,不准被害人起诉,这显然不符合逻辑,如真要威胁的话,直接威胁被害人就好了,为什么要威胁其弟弟,其实,真实的情况是,被告人的亲友于2021年12月15日来到被害人家,一是顾及邻里关系,向其赔礼道歉,二是与其协商赔偿事宜,但却遭到被害人的明确拒绝。第四,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依据被告人在2022年3月16日讯问笔录中的供述:“……当时也没有想到他会骨折……”来分析,双方在正面接触行为中,被告人主观上只是单纯的在与被害人较劲而已,根本没有预见到拖拽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受伤,更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受伤的结果。综上,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在主观上有实施伤害行为的故意,以及实施了用木筒致伤被害人的具体行为,根据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人不应认定为犯罪。
4、法院评述及裁判结果:法院准许检察院撤诉,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