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刘光玉

基本信息


概要: 本人于二零一二年七月毕业于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二零一一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二零一五年六月取得律师执业证,现在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执业,系中国共产党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纪检委员、曲靖市律师协会民商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所属分类:

执业律师

关键词:

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

仲裁

姓名: 刘光玉

详细介绍


  毕业院校: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执业律师事务所: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3201510751645 电 话:15924832168

  简介:

  本人于二零一二年七月毕业于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二零一一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二零一五年六月取得律师执业证,现在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执业,系中国共产党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纪检委员、曲靖市律师协会民商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公司等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顾问工作;民事商事经济纠纷(金融借款、物权、侵权、工伤、借贷、人身损害等)案件的诉讼代理;刑事案件辩护;重大民商事案件的申诉、再审代理;行政协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取得的重大业绩及荣誉:2019年代理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例代位权诉讼案件并胜诉,判决已履行完毕;2021年建党100周年之际,被评为《2021年度曲靖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现担任罗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法律顾问、云南省曲靖应用技术学校法治副校长及法律顾问、东飞药业集团法律顾问、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等。

  经典成功案例: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例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案件,代理原告胜诉,并执行完结,即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三角之债得到了解决,为解决三角之债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甲于2006年投资房地产项目,因资金紧张,向乙借款1400万元,利率为月利率2%,甲仅偿还乙借款本金410万元,下欠借款本息未偿还。乙遂委托本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诉讼中经过调查,发现甲对丙享有一笔本金1200万元左右的股权转让债权,并对该债权采取了保全措施,经法院审理后,形成法律文书。甲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对甲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甲无其他财产,执行甲对丙的债权时,丙提出了异议。本律师代理乙对丙提起了债权人代位权之诉。

  争议焦点:1、乙向丙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2、乙提起的代位权之诉是否有法律依据? 3、丙是否应当偿还甲所欠乙借款本息的问题?4、丙所欠甲债务的确认及计算问题。

  裁判结果:由丙在欠甲的款项范围内向乙支付甲所欠乙的部分借款本息。丙的上述义务履行完毕,丙对甲、甲对乙之间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执行结果:丙按生效法律文书,全额向乙履行了支付义务。

  律师意见:本律师查阅资料,认为乙通过行使代位权获得赔偿有法律依据,本律师到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昭通中院回复说从未办理过该类型案件,此案为昭通中院办理的第一件债权人代位权之诉案件,本律师向昭通中院提交了法律依据,经昭通中院召开审委会讨论后,才给予立案。乙提起的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具有法律依据,根据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证据,丙应当偿还甲所欠乙借款本息。债权人代位权之诉是现实中三角债的有效处理方式,为三角债的处理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法。

  当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王松峰

王松峰,男,1957年10月生,1980年1月起在某县法院任审判员;1982年11月起在曲靖地区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1993年6月至今在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王鸥

本科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及擅长领域:民商法基础理论、合同、公司、保险法律理论。

王海东

2006年为日本在华独资企业完成大连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收购前法律尽职调差,为客户顺利完成收购奠定了法律基础。

孙鸿波

2022年4月,代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曲靖众一化工有限公司不良债权追偿一案,案涉标的达1.2亿元,经代理人的不懈努力,最终在债务人完全认可债权人的全部诉请的前提下,达成了诉讼和解,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债权安全。

< 1...45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