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茂普法 | 离婚后房产分割问题的法律解析


发布时间:

2022-09-15


  2022年9月15日上午11:00,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丁冬律师、谢礼晶律师参加曲靖市广播电视台【曲靖大家帮】 - 《法在身边》栏目,结合相关案例就司法实践中离婚房产分割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两位律师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就下列几种情形中离婚后房产分割的问题分别进行了分析:

  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二)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关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付首付一方应当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包含本息)在涉案房屋总价款(房屋购房价+全部应付利息)中所占比例,并结合房屋市场价值给付对方折价款。

  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增加对方名字

  律师分析:婚后房产证上加名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比较常见,如若双方没有约定各自对房产占有的份额,在法律上则推定为双方共同共有。一旦双方因为感情破裂离婚并就争议房产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对于一方提出房产证上加名是因为对方承诺不与其离婚的限制条件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离婚案件本身就具有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而且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自由。

  对于这种情形下的房产分割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是一刀切将房屋按一人占有一半的份额进行分割,而是会综合考虑双方对诉争房产出资、装修的贡献情况、双方的婚龄长短、婚后双方是否共同偿还购房债务及还债的数额、照顾子女方面的付出以及离婚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视情况判决房子归一方所有,同时根据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由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假离婚”真分手,房产分割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分析:我国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我国的婚姻关系采取登记制,即登记结婚和登记离婚,男女双方在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即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同时,双方向民政局提交《离婚协议》及相关材料并领取离婚证,男女双方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即告终结。所以“假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基本一致,“假离婚”这种方式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是不可取的,因此,并不建议大家采取这种方式。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附本期节目音频链接:

https://m.ajmide.com/m/audiohistorydetail?phid=6357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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