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茂普法 | 学《家庭教育促进法》,做智慧家长
发布时间:
2022-07-14
2022年7月14日上午11:00,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周胜全律师、黄磊实习律师参加曲靖市广播电视台【曲靖大家帮】 - 《法在身边》栏目,就家长如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现“依法带娃”等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两位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和典型案例,就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多层级的家庭教育支持保障体系、“软硬兼施”的追责体系等问题进行了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两位律师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将家庭教育这一传统“家事”上升为“国事”,规定了家庭教育失职时教育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一,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拒不实施家庭教育或者实施家庭教育不当情形时,当地居(村)民委员会、妇联、学校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其二,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总体而言,《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建立了一种“软硬兼施”的追责体系。
法律法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附本期节目音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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